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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立项、制(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4-04-17

根据国家标准委《201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标委办综合【2014】79号)的通知要求,在原有的《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现将国家标准立项、制(修)订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
    1.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真实,详细说明项目内容以及起草单位、资金情况等;
    2.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研情况;
    3.在“项目资金”栏中说明项目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及用途;
    4.在“备注”栏中说明各类资金支持情况、各类科研项目支持情况、与各类重大政策或专项规划的关系等;
    5.项目完成的周期不应超过3年。
    二、申报标准草案
    1.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2.对于强制性标准,需注明强制内容;
    3.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三、标准制修订
    1.编制说明补充要求
    财政资金和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应作为编制说明的一个章节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写明,并在标准审查会上公开通报。
    2、标准情况变更
    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起草单位和进度安排,因客观原因变化确需变更的,项目起草单位需向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书面申请,待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